这是Z律师我在Z律师团的第一篇干货。
步入文章正题前,先表下我的初衷。
执业十二年来,办理过不少案件,担任了不少企业的法律顾问。
发现不少纠纷其实本来可以防止。
即使有此认识,但大家总是在案件办理好后,也就过了,没将纠纷的教训和经验推荐出来,而只不过融入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和日后案件办理之中而已,是蛮可惜的。
我一直在想,是不是依据我的执业经验,坚持写一些关于创业法律风险防范,诉讼应付方案和经验的文章,推荐给大伙,供大伙参考。
如能对大伙略有借鉴意义,则无比欣慰。
因此,Z律师将来会坚持写,坚持原创,坚持干货,而且坚持尽量少法言法语,通俗易懂,期望可以与大伙有愈加多的推荐和交流。
如大伙感觉有的看头的,可以任意转载,但拜托标注出处就好。
好了,说正事。
2014年,京东和阿里上市后,中国掀起了互联网+创业的高潮,各行各业都要O2O。
创业团队前仆后继,创业激情一波高过一波,但创业不是儿戏,创业投资项目能启动,算是第一步,但能走到最后的,凤毛麟角。
创业失败,不少面上是项目和团队人是什么原因,但根本缘由总是在于法律风险方面。
在欧美发达国家,法律和财务是企业存活和进步的左肩右膀,创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意识常见较高。
在创业团队成员常见年轻,社会经验相对较低和法律知识较少的状况下,从创业之初,就需要关注创业法律风险的管理。
Z律师现依据自己法律服务经验,对于创业过程中的一些容易见到法律风险进行概述,供大伙参考,欢迎批评和斧正。
1、创业投资项目合法性论证。
Z律师注意到不少项目从刚开始就注定要失败的。
譬如借助APP帮助用户进行信用卡套现,网贷平台吸收存款放贷等。
我如此说,可能大伙都理解,但在实践中,创业团队第一考虑总是是筹资,要如何做强做大,而是项目是否违法甚至是犯罪,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。
2、创业团队成员是不是有劳动权利限制。
创业最为要紧的是人才,不少创业团队集合前基本上是在任职的时候,就相互约上一块创业,瞒着用人单位偷偷干活,但如有成员与用人单位有签署劳动竞业限制协议的,则需要妥当解除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,不然,一旦辞职创业后,被用人单位盯上,会遭遇诉讼,对该团队成员及创业投资项目都是很不利。
3、创业合伙协议(股东合作协议、公司章程)需要进行尽量详尽的约定。
Z律师看到过有创业团队自觉得都是朋友、同学、兄弟,先做项目再说,根本没签署合伙协议的定义,这极可能为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。
试想,在关系还很好的状况下,还不可以好好谈合伙协议,在发生矛盾的状况下,如何可能好好谈合伙协议?同时,合伙协议不只保护合作伙伴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更为要紧的是保护项目的健康、有序推进。
合伙协议需要对项目定位、进步规划、分工、股权安排、合作伙伴权利和义务、亏损承担、股权绑定、薪酬、财务管理、决策、加入及退出机制、项目保护等事情,进行白纸黑字的约定,方能让成员无后顾之忧,同心协力,同舟共济,且有效保护项目的推进。
4、创业团队组织形式选择。
现在法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包含一人公司、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三种形式。
对于互联网+创业投资项目,Z律师都会建议直接注册股份公司,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。
由于,第一,国内IPO的主体条件为股份公司,若是有限责任公司,要筹备IPO时,还需要股改,浪费时间费力;且,如经营过程治理不规范,股改是非常痛苦的过程;第二,股份公司在实行股权勉励计划时,比较直观和高效,给1万股、10万股,股份价值换算简单。
如是公司,则计算股权比率,基本上至少是4位数,但都是小数点后的4位数,职员听起来是否非常没干劲?第三,在筹资时,股份增发也比较便利和直观。
另外,虽然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,但目前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实行认缴制,比较没出资重压,相他们便。
5、公司名字预核时,保护小项目名字。
创业有三个方面最可贵,一个是好的项目,好的团队成员,还有一个就是好的项目名字。
有创业团队直接把起的很好的项目或APP的名字直接作为公司字号,提交申请企业名字网上预核。
这里,Z律师非常认真的提示,千万不要如此做。
由于,有一帮人专门窥视好的名字,借助与工商局的关系,获得企业名字核准信息,专挑好的名字,飞速抢注商标、域名和公众号。
所以,注册企业的时候,随意想个名字,申请公司注册,待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结构代码证出来后,立刻用好的项目名字注册商标、域名和公众号。
6、股份安排。
创业初期,团队需要有一个可以一锤定音的灵魂成员,所以,在股份安排时,灵魂合作伙伴应占多数股份;且,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,在进行股权安排时,应适合预留考虑将来股权勉励和筹资的份额和大致策略。
7、公司控制权。
互联网+项目,都是要进行筹资的,筹资就意味着股权的稀释和控制权力度的降低,所以,在进行筹资时,对于公司控制权,要给予必要的关注。
虽不可以完全借鉴,但建议学习下阿里巴巴的合作伙伴规范,在微信上搜索阿里巴巴合作伙伴制,就会有不少这方面的文章。
8、规范财务,防止个人和创业投资项目公司财产混同,以免个人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知识觉得,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,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,这在理论上没错,但公司法上有一个揭开法人面纱规范,就是出现法定情形的,则股东不是承担有限责任,而是无限连带责任。
容易见到的情形包含账目混乱、私企不分,股东以个人名义承担公司运营成本、以公司资金添置个人资产等,通俗的理解,就是公司是我、我就是公司。
这样的情况,在创业团队是很容易见到的,需要引起创业人士足够的看重。